全过程人民民主既兼具传统民主体制下高度关注民主主体的来源、民主内涵的确定性和民主存在与否的界定标准等民主的正当性问题,也注重如何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提升民主活动的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准、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人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活动的效率。
[51]也就是说,在民主制下,国家制度是人民意志的外在体现形态,是人民创造了国家,而不是国家创造了人民。他指出,法不是超越阶级利益的纯粹道德原则,而是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在黑格尔看来,行政权是执行和实施君主决定的权力,其主要范围在于贯彻和维护已经决定了的东西,即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公共设施等等 [35]。结语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对法的本质进行了深刻的揭示。在德国完全是私有财产对国家进行统治,正是这一点导致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⑧]他强调: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黑格尔的这些观点具有极为浓厚的唯心主义色彩,实际上就是把君主的意志视为绝对意志,并要求人民无条件地服务统治阶级,其完全是为当时德国统治阶级辩护和服务的。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将君主的决策定义为无根据的自我决定,即纯粹的任意性,这与他要为国家提供的理性基础相矛盾。第二个没有解决的冲突是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冲突,即法律和执行之间的冲突。其一,是法治社会还是法治与社会?扩展式解读以法治、社会是两种相对独立的事物为前提,否则扩展无从谈起。
因此,法治社会不仅有其独特意义,而且是认识和回应当前法治实践挑战和理论困境的关键范畴。不仅如此,这些重要论述和规范性文件对法治社会的要素构成也多有阐发,从中可梳理出观念基础—治理体系—规范协同—机制整合的体系结构。(2)基础权力的影响变量。不过,即便如此,或许也有人认为这只是一个基于中国国情而产生的特殊理论命题。
在这个意义上或许可以说,既有研究更多只是将法治社会当作一个实践命题。(66)一方面,法治社会是一个规范性范畴,并非是社会生活的实然状态或者自发演进的结果,由此才谈得上建设,需要国家和政府的积极介入、干预和引导。
不过,尽管任何实践问题的思考都必然蕴含某些理论成分,但这些研究几乎未对法治、社会等核心概念做出分析,更未就为什么法治包容或者贯通的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做出理论阐释,而这些问题对于法治社会范畴的证成和说明极为关键。应当说,法治社会首先确实是一个重大的实践命题,这些研究所提出的目标和举措对于解决实践问题确有重要意义。这些要求虽然并不必然对立,但在具体操作中确实存在冲突的可能。国家权力的扩张实际上意味着国家责任的增加,社会碎片化更使得国家需要承担更多的组织动员成本以及生活保障、公共服务、社会安全等方面的兜底责任。
(71)因此,《纲要》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63)当然,发达的社会对个人权利保障和法治秩序亦可能构成严重挑战。《纲要》对市域、社区、企业和学校等基层单位、行业等多层次治理做出了相应规定。社会团结亦可能强化社会的集中化和不宽容,个体反而陷入被压制和剥削的危险。
在充分考虑社会体制、治理优势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明确提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主体结构。一些社群主义者甚至主张,只有身处某种社会关系之中、具备其成员资格的个人才有可能享有各种政治和经济权利。
(15)张清、武艳:《包容性法治社会建设论要》,载《比较法研究》,2018(4)。其一,对现有法治(理论)的评价是否公允?且不说形式或者薄的法治并非只注重微观和局部意义上的平等正义,后续各种实质或者厚的法治的涌现恰恰反映的是实质平等、社会福利等包容性要求的不断增长。
在社会变革及其影响的诸要素中,他着重讨论了福利国家和合作主义两个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基于身份的体制排斥不断弱化,但财富、教育、资源等个体差异却不断增大,甚至出现利用市场排斥进行阶层再生产的趋势。另一方面,个体行动同时陷入更加自由与更加受限的境地。另一方面,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直面人们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的现实差异,但要谨防过度介入以损及个体自主和破坏关系纽带,应将介入限定在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如前所述,既有研究从层次、结构等角度提出了一些主张,却几乎未就这些主张的依据做出说明,亦未涉及社会对法治的双向多维作用。与之形成对照的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同样是一个有机整体,但在主体、对象、事项等方面是可区分且可并存的,因而采用共同推进而非一体建设的表达
既有研究往往将法治社会视为是法治从国家、政府向社会层面的扩展或者社会的法治化,实际上是将法治视为某种确定的事物,沿着传统的国家—政府—社会或者国家—社会的框架自上而下的分解展开,进而对一体建设形成三者并列一体两翼二元并存等结构解读。这种范式的研究注意到社会分层加剧、身份认同危机、价值观念分歧等问题和挑战,并将其根源归于以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模式的负面效应。
(63)当然,发达的社会对个人权利保障和法治秩序亦可能构成严重挑战。⑨《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8-30页,人民出版社,2019。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其中也蕴含着中国法学更多可能的原创性贡献,进而有可能为形成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构做出切实贡献。无法逃避的社会关系即便不像社群主义者所说的是个体的构成要素(60),但确实深刻地塑造着个体对何种利益分配、行为模式、关系格局为正当的认识。
(21)公权力受法律限制被奉为法治的基本要义(22),其意义不仅在于防范专断权力,实际上也在国家与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权力与权利、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划定边界,通过法律的限权与授权、禁止与许可,为国家治理和个体行动奠定了规范性的制度框架。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到道德、正义观等其他社会意识亦具有深厚的正当性基础。(13)不过,在他们看来,传统法治偏重微观上的个体合法权益和局部公平正义,有悖于包容性发展,应当以共享、融合、参与等包容性理念予以重塑,由此提出一种减少社会排斥、强化社会帮扶、追求社会总体法治环境建设和法治的长远发展的包容性法治。社会通过多种途径支撑多样的法治功能要求,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必定是多元的,即如《纲要》提出的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其二,重心在于培育发展公共性纽带。(69)罗伯特·帕特南:《独自打保龄:美国社区的衰落与复兴》,11-13、410-425、479-48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经济社会发展中个体差异加剧,法律制度改进和技术普及并未实质改善弱势群体的境遇,反而使其陷入更深刻的强势者优先困境(26)。
例如,法治社会是法治由国家层面向社会层面的移转与深化,其结构表现为制度上的国家法律和自治规则等构成的多元规则体系、心理上的社会成员对规则之治的认同践行、秩序上的社会组织与职能部门在自治与统治上的分工协作。(52)M.Mann "The Autonomous Power of the State:Its Origins,Mechanisms and Results".Archives Européennes de Sociologie,1984,25(2):192-194.(53)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233-241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
一些有助于社会调节的结构变迁,也可能会给个人权利保障和国家权力行使制造障碍。各种性质不一、大小有别的关系网络或者共同体蕴含多元化、包容性、凝聚力及社会活力,是个体获得承认、拓展资源,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重要依托。既有研究基本上都是在社会是法治的作用对象或者运作环境的层面上展开讨论,实际上谈论的是法治与社会的关系。法律的干预甚至可能被社会所扭曲或者吸收,社会资本强势者反而可以利用法律知识、经验和服务等优势而获得更多利益,个人间的不平等更加根深蒂固。
一方面,国家治理面临权力扩张与规制弱化并存的矛盾。《纲要》实际上就是通过关系纽带的结构调整来维系和促进个体的自由平等交往,其介入主要集中在保障改善民生、确保基本权利、完善法律援助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等方面。
(13)袁达松:《走向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载《中国法学》,2013(2)。无论权利是否得到法律确认,其实现都需依托一定的社会资源。
①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下文简称《纲要》)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组织保障等做出全面部署,与《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共同构成十四五时期统筹推进法治建设的总蓝图、路线图和施工图。随着数字社会的到来,这些组织通过代码、算法、平台规则塑造着个体在网络空间中的资格身份、权利义务和互动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空间的融合与各种评分机制、信用体系相互关联,进一步加深了个体对它们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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